新闻中心
GuanHang &Machinery
高速路行车撞上千斤顶车主申述高速公路办理中心索赔法院判了
2024年9月12日,家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的林某因个人事由赶赴海口市。当天13时30分左右,林某驾驭新能源轿车行进至海南环岛高速公路间隔老城互通3公里路段处时,撞上高速路中心不明车辆坠落的千斤顶。事端产生后的第二天,林某就带着澄迈交警开具的交通事端证明前往相关路政部分要个“说法”。但因林某并未购买车损险、替换电池的费用较高需求筹钱等种种原因,终究在同年11月11日林某才将车辆送往某轿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做修理,修理项目为替换动力电池等,修理费算计4.9万余元。
在车辆修理完成后,林某向高速路办理中心索赔,高速路办理中心却表明千斤顶所对应车辆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才是交通事端的直接侵权人,林某应该向其索赔。屡次交涉无果,林某将高速路办理中心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索赔4.9万元。
在庭上,高速路办理中心相关担任这个的人说,林某撞上路中心不明车辆坠落的千斤顶,形成路途交通事端。事端产生时间是13时30分,是人简单犯困的时分,千斤顶也并非极小物件,假如专心致志开车,应该是不难发现千斤顶的。林某撞上路中心不明车辆坠落的千斤顶,不扫除林某存在差错,也不扫除不明车辆方的差错,与高速路办理中心无关。涉案交通事端产生的原由于不明车辆坠落的千斤顶,该千斤顶所对应车辆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才是事端的直接侵权人,被侵权人更应向其索赔。而高速路办理中心作为涉案路段的办理人,已尽到了办理保护职责,依据相关规则高速公路日常巡查频率1次/日。依据该中心相关担任人提交的2024年9月12日高速公路巡路记载表,表上载明晰事发当日天气晴朗,该中心工作人员于8时03分至11时26分、14时56分至17时24分进行巡路并进行病害处理的状况,并有巡路人员签名。
龙华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则:“在公共路途上堆积、倾倒、遗撒阻碍通行的物品形成别人危害的,由行为人承当侵权职责。公共路途办理人不能证明现已尽到整理、防护、警示等职责的,应当承当对应的职责。”在该案中,现已没办法查实遗撒物品(千斤顶)的行为人。高速路办理中心提交的巡路记载表显现,工作人员在事发当天8时03分至11时26分、14时56分至17时24分有巡路的记载,可是13时左右并未记载其巡路的状况。而涉案交通事端产生的路段是关闭的高速公路,每天通行的车流量大,需求办理保护的工作力度亦应加强。因而,高速路办理中心所提交的巡路记载表并不能充分证明其作为公共路途办理人现已尽到及时巡路并整理遗撒物品的职责,故其对该案危害成果的产生应承当对应的职责。
一起,林某作为车辆驾驭人员,在日间视野较好的时间段内行车时,亦未能坚持慎重驾驭之留意职责,所以对交通事端的产生应承当必定的职责。依据该案的现实及状况归纳考量,林某以及高速路办理中心对涉案交通事端所形成的丢失各承当50%的职责。龙华法院依法判定高速路办理中心向林某补偿2.4万余元。
该案当事人阅历了在高速上的惊险一刻,尽管案子胜诉了,可是仍是遭受了不小的丢失,为何法院判定“双向追责”?假如遇见了交通事端该怎么取证维权呢?对此,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介绍,依据民法典第1256条,公共路途办理人须尽到整理、警示职责,该案中高速路办理中心尽管进行了日常巡查,但案涉交通事端产生在巡查记载空白时段,并且千斤顶体积大、色彩暗、易发现,却未被铲除,所以高速路办理中心应承当必定职责。而驾驭人们之所以要自担一半职责,是由于案涉交通事端产生时是晴天正午,视野杰出,驾驭人应提早调查路面,坚持慎重驾驭的留意职责。
符雯妃提示,产生交通事端后,应立即敞开双闪灯,随后在车后50米至150米处放置三角警示牌,防止二次事端。之后,应立即拨打122报警以及报稳妥,再在确保安全的状况下多角度拍照事端现场、车辆磕碰部位、车牌、收到危害的程度等,记载对方驾驭员状况,如是否酒驾、疲惫驾驭等,并留下对方的联系方式。